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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原副厅长王可durex是什么意思炜二审改判4年3个月有期徒刑_珠海频道_广东

网络整理 2017-04-08 最新信息

  大洋网讯 广东省科技厅原副厅长王可炜受贿一案有了终审结果。此前,王可炜被江门中院一审认定受贿逾80万元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王可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记者今日获悉,王可炜二审获改判,被判处4年3个月有期徒刑。

  出生于1963年的王可炜系广东省梅州市人,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原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江门中院一审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3月,王可炜任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调研员、处长,广东科学中心主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期间,王可炜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个人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申报高新科技企业以及科学中心人员录用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朱某军等18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15万元、港币4万元、购物卡4.1万元。

  据江门中院一审认定的18宗犯罪事实中,涉案数额最高的是王可炜收受大学同学朱某贿送的21.1万元。朱某是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妻戴某与王可炜妻子沈某是同事关系。据朱某证言显示,2008年6月左右,他和妻子请王可炜、沈某夫妇吃饭,其间沈某提到他们家一直住在白云区,王可炜在科技厅上下班不方便,而且为了女儿以后上高中也能就近入学,想重新买一套房改善下住房条件,还讲到市区房子贵,资金有点紧张。听到沈某这一说,朱某考虑到自己有项目在科技厅申报,王可炜给予了关照,以后还需要王可炜帮忙,所以当时就说买房时可以支持,当时王可炜他们也没有反对。饭后,他让沈某告诉银行账号,此后,他共往沈某账号转了21.1万元。

  江门中院一审对王可炜判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王可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据王可炜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涉及朱某宏的6万元、宋某琴的6万元、古达沙4.5万元、高某峰的5万元、文某伟的3万元、熊某涛的3万元、邓某东的2.8万元及7000元购物卡均不构成行、受贿行为,这些都只是在正常的公务活动中违纪收送红包礼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为此,应认定为违纪收送红包礼金的行为而非行、受贿行为。此外,涉及梁振炎的2万元、程某勤的1.3万元、梁某西的8500元是人际交往中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根本就不是受贿行为,涉及王某英、刘某声、曾雄的5000元及3万元的购物卡,只是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廉洁自律的违纪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王可炜认为,原审法院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重,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王可炜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可炜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因为其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42500元、港币4万元,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原审法院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重属实。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其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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