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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该不该有契约精神?

网络整理 2019-04-28 最新信息

古代人讲信义,重承诺,《庄子·盗跖》有个故事:“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你也可以说他们迂腐,但是古代违约的情况确实很少,“割袍断义”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件。那现在的人该不该有契约精神呢?肯定是应该有的,契约精神是有助于社会进步的。但是现状却不是很好,下面以刑事领域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刑事法律是非常严肃严谨的,其中也需要契约精神来维护、保障实现:

“契约精神”是否完全起源于西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契约精神”?这些问题争议很大,但是占主流的却是《中国人为什么没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西方因何有,中国为何缺?》《契约精神:西方式愚笨VS中国式聪明》等文章所持的观点,即“契约精神”起源于西方,中国缺,得补。今天不参加这个争论,只是说说“契约精神”是否只存在于民法领域,是否与刑事法律格格不入?

我们的观点是“契约精神”并不是只存在于民法领域,其与刑事法律、刑事司法是一种“水乳交融”、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在立法上,刑事法律的制定,相当于国家和国民的一种约定,而且刑事法律当中的很多内容,是众所周知应当遵守,不应违背的,比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放火”等等,所以辩护人如果在这些罪名上说被告人“法律意识单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是初犯、偶犯”,oh,my god, 你还要他再犯吗?第二、罪刑法定也是契约,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也是契约。第三、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等法律关系,也是“契约精神”对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刑事和解等配套制度的良好运行,也是“契约精神”大展身手之处。可惜当前,刑事案件当中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和解协议、谅解书几乎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可是真正的需要“契约精神”了,如果被害人反悔,不再谅解,效力就荡然无存了,使得司法机关对于原来基于案件已经和解所做的处理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甚至会面临无休止的上访。

现代人该不该有契约精神?

本文作者:akan下里巴吧(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8456737157677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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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刑法   法律   民法   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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